【辽宁沈阳】关于调整定点医药机构预留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2021.12.02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为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化,拟出台我市《关于调整定点医药机构预留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公示期从即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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