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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省联盟”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63号

2021.09.18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做好“十一省联盟”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1〕6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省积极参加组建陕西、湖南、山西、广西、海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一省(区、兵团)组成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盟(以下简称“十一省联盟”)。现就做好“十一省联盟”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十一省联盟”湖南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1年9月25日起计算。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信息维护。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中选企业”)要及时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中选药品基础信息,确定中选药品供应包装,纳入带量采购中选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指招标剂型,下同)同规格下其他非中选药品,应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3倍且不高于该通用名药品省采购平台最低价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其中,法舒地尔注射液属于第五批国家集采品种,暂以“十一省联盟”湖南中选价格为限价;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药品,应按限价差比计算后不超过1.8倍,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申请纳入监测目录;属于参比制剂、过评药品,应按《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相关规定纳入监测目录。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

  (二)落实采购任务。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2019年度省采购平台实际采购量为基数,按“十一省联盟”带量采购方案规定约定采购量比例确定(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在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计划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但中选药品采购量在同期同通用名同剂型所有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为进一步发挥带量采购引导药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作用,鼓励公平竞争,非中选药品的价格主动调至同通用名中选药品最低中选价及以下的,该药品采购量不受上述约束规定限制。

  (三)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严禁线下采购,严禁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可自主(也可授权委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与中选生产及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包含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四)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加快药款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做法,签订购销合同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其向中选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药款。

  (六)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十一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要及时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增加相应协议条款,明确采购任务、货款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并从严管理。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暂缓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情况的监测监督和数据分析,按月报送全省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实施好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置。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流通配送、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的指导监督以及药品质量的抽检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各采购主体目前采购使用的中选药品,从9月25日起按中选价格执行,库存和价差等问题由中选企业协调配送企业妥善解决;同通用名同剂型非中选药品,按限价挂网相关要求,经申请后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执行的,由省医保局协调解决。

  附件:1.“十一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湖南)清单及约定采购量

        2.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5日

  (202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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