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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临床检验试剂产品带量联动价格确认的通知-药采﹝2021﹞199号

2021.11.24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药采﹝2021﹞199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0 号,下称《通知》)要求,现对联动产品的带量联动价格进行确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产品范围
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交易系统已挂网(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公示并经专家论证,属《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公告》采购产品范围未纳入谈判议价的同类产品。
确认时间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1月26日12:00。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并考虑与谈判成功产品合理比价关系,将价格联动到不高于谈判成功产品价格水平。对带量联动价格成功的产品,执行与谈判成功产品相同的配套政策。
(二)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系统(http://jy.ahyycg.cn:8080/UserLogin.aspx)“价格联动管理-联动价格确认”模块,进行联动价格确认操作,点击“同意”并提交,则带量联动成功;点击“不同意”并提交,或逾期未提交,则带量联动不成功
(三)以注册证为单元开展带量联动价格确认,带量联动价格为注册证下最小单位(每人份或每测试单位等)价格。联动成功后同注册证不同流水号产品按照包装规格换算带量联动价;联动不成功的注册证下所有产品全部视同带量联动不成功。
(四)带量联动价,即为企业的实际供货价,应包括税费、服务、配送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相关配套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带量采购前。
感染性疾病实验检测(乙肝五项)、激素测定(甲功五项),在联动价格确认时,企业须五项产品齐全,否则视为带量联动不成功。
(六)对企业带量联动不成功的产品,原在集中交易目录内的,调整到备案交易目录,进行重点监测,采购周期内不得参与目录动态调整,今后将不再对该企业带量联动不成功的同类产品进行联动,并按《通知》要求严格监管
(七)带量联动成功结果产生后,若发现带量联动成功产品价格高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的,以采购价最低值作为带量联动价。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