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19号
2021.08.10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轻微违法执法行为,释放经济发展活力,我局承接省局清单事项,形成了《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参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