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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韶医保〔2023〕19号

2023.03.14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的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27号)、《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号)和《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通知》(韶医保〔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现就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将现行市场调节价的牙种植体植入术和种植即刻修复术项目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项目。

  二、明确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不超过4300元,扣除4%的弹性空间后调控总价为4128元,包含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单颗)费用、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颗)费用、医学3D扫描设计建模和打印费、麻醉费、抑菌含漱液、抗生素、冲洗、消肿、镇痛药等相关药品费用,不包含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等医用耗材费用,不包含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服务费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10%,一级及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20%。

  三、加强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一)加强落地监测。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公示本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全流程费用,严格执行既定的调控目标,规范调控目标内的服务构成,防止另立名目收费。同时,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的监测工作。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完善医保协议,充分发挥医保协议管理的作用。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其中承诺响应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应按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定价。民营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不得在标价以外另行加收费用,并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包括后续价格调整)同步报属地医保部门。

  (三)做好价格警示。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展示其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机制,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警示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年内2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报市医保部门集中公布;年内3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保部门集中公布。

  (四)实施价格公开透明。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引导医疗机构完善和患者签署口腔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医疗服务合同等书面确认书,写明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价格、项目等,杜绝额外收费、诱导收费、强制收费。每季度月底前将辖区内所有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和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报市局,市医保局将在门户网站长期公布并更新相关情况。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种植体耗材集采和牙冠竞价结果衔接。建立申投诉机制,提供申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申投诉,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实现闭环治理,要及时将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通报,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