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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 市金融工作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支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医保局发〔2021〕87号

2021.10.15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障局、金融工作局,滨海银保监分局,在津各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国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20〕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促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关文件要求和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丰富和完善适销对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扩大健康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障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扩大覆盖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完善保障内容,面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开发满足不同年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疾病风险、职业类型等需要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同步完善续保政策,增强产品和服务覆盖面。

(二)坚持利民惠民,增强获得感。坚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场机制运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规范发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遵循商业健康保险规律,按照持续经营和风险可控原则,着眼于普惠定位,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确定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价格,提高性价比和惠民性。

    (三)坚持联动保障,做好政策衔接。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衔接互补,联动保障。鼓励重点保障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投保人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适应医保报销待遇和范围的变化,鼓励建立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均衡参保缴费负担。

(四)坚持专业优势,突出专业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做好保费精算,推进可持续运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与医保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模式,加强人员配备,创新管理服务,并运用现代科技,延长服务链条,做好保险理赔、投诉服务和争议调处工作。

(五)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做好与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接,在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确保依法依规运营,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

三、相关支持措施

(一)支持建立共保体。支持我市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依托行业交流平台,将综合实力、项目经验、服务能力、偿付能力等作为重要依据,推动组建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共保体,组织参与保障方案拟定等相关工作。

(二)支持保费精算。依托医疗保障系统运行数据,在医保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区内,根据申请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开发相关的数据,为开展产品设计和校验精算提供必要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应切实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医疗保障原始数据不可携带出医保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区外,确保数据安全,并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三)支持产品开发。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市场机制和商业运营规则自行开展产品设计、校验。在尊重商业保险机构自主权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市医保研究会、市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障互补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四)支持参保扩面。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帮助商业保险机构宣传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用人单位或以行政村等集体组织为职工和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五)支持提升服务能力。在确保不超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付结算所必须数据且安全合规情况下,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付结算平台与我市医保结算平台对接,探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赔付便捷高效结算方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医保局          市金融工作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