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唐医保函〔2025〕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局属各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1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研究,对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同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特级护理”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
1.“分级护理”含一般传染病护理,纳入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分级护理”中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单独立项,不得额外计入收费。
2.当天转住院的,“急诊留观”与“分级护理”费用不得同 时收取。
3.“特级护理、Ⅰ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不得同时收取“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 除项目有特殊规定不能同时收取外,专科护理可以与分级护理、 专项护理同时收取。
4.实施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免陪照护服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二)修订“吸痰护理、辅助排痰”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含参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支付;在“河北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河北省医用器械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临床使用的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加成”销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50%支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5年1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会同信息化办等部门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审核备案工作。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参加、主动申请的原则,向价格改革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备案同意后,参照执行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 ,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