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津卫基层〔2021〕236号
各涉农区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2021年全市村卫生室要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涉农区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效期管理。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为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乡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办法》(津财社〔2019〕55号),对于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市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和1:1的比例安排市级补助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每年按照上年9月底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中乡村医生人数分配。
二、支持涉农区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1号)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
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
三、建立涉农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机制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重点围绕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供应保障等情况,定期开展使用情况评估,根据使用评估结果督促卫生院完善内部下辖一体化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市卫生健康委在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增加社区及村级医疗服务模块,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情况,以及在岗乡村医生信息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每月统计通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医保联网情况、在岗乡村医生基本药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动缓慢的区卫生健康委开展约谈,约谈后仍然推动不利,市卫生健康委将向区人民政府进行工作通报,确保到2021年底我市各涉农区全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