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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鞍医保发〔2023〕27号

2023.12.15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3〕56号)要求,我市对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各地要做好价格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应对,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