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国(重庆)自贸区所在区域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我委起草《中国(重庆)自贸区所在区域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电子邮件:cqswjwghc@126.com;
2. 传真:023-67706626;
3. 通信地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邮编:401147)。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中国(重庆)自贸区所在区域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改革方式和实施范围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不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限制。
二、办理流程
设备安装后,在投入医疗服务前,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当场核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医疗机构应将备案登记表妥善保管并悬挂显著位置。
三、备案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1.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申请表;
2. 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或者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相应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按照《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要求配备的医师、技师、物理师、化学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和上岗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 采购协议和设备配置清单复印件;
7. 设备验收报告;
8. 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9. 进口设备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
10. 辐射类设备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11. 辐射类设备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按照材料清单提供资料1份,每页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备案登记表》生效后3个月内,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备案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撤销备案。
(二)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备使用监管,对未履行备案程序等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机构,要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将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其他要求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
2.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申请表
3.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登记表
4. 申请备案承诺书
5. 自贸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流程图
附件下载:
附件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