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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规〔2022〕4号

2023.01.2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9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立医院按照改革要求,推进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福建”建设以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体现正向激励、优绩多补的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预算执行年度人大批复时间等因素,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等前期工作。统计、审核各地实际任务量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健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分配因素、测算公式和结果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主要考虑改革地区数量、财力情况、公立医院改革进展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资金。某县(市、区)应拨付资金=改革地区数量×省级分档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其中,绩效考核奖励金为项目资金总量的15%,加上从排名后5位县(市、区)在基础标准基数上扣减10%的资金;用于奖励排名前2位的设区市和前5位的县(市、区)。受国务院办公厅(或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表扬、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区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国家补助资金有明确指向的单列安排。
  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内容,省级不再重复补助。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补助,采用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配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结合国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等,及时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健、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卫健委按照文件要求,结合专项资金规模、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的预算规模、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报备财政部同意后,会同省卫健委在收到指标文件的30日内,将中央资金及配套的省级资金分解到下级财政。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医院内部运营管理,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医防融合发展等工作所需的设备购置与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学科发展、人才队伍能力提升等相关支出。
  具体内容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和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并按国家实施期限相应调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8〕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开展卫生健康科研项目以及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福建”建设、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以及卫生健康科研人才事业发展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卫生健康科研人才培养培训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资金,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因素(培训人数、服务基层人数等)、省级补助标准、绩效因素等分配资金。某市县(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应拨付资金=某项培养培训补助对象数量×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财政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内容,省级不再重复补助。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卫生健康科研、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培养等资金,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卫健委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等,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指南有关内容。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卫健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
  各设区市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卫健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由省财政厅报备财政部同意后,会同省卫健委下达资金,确保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采购、发表研究成果等支出。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8号)相关规定执行。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院校教育阶段人才培养培训,用于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培养一批”定向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补贴等支出。
  (三)毕业后教育阶段人才培养培训,用于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培训质量控制、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
  (四)继续教育阶段人才培养培训,用于紧缺人才培训、县乡村人才培训、乡村医生培训、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培训提升一批”等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
  (五)人才使用阶段引进培养,用于卫健系统突出贡献专家生活津贴和工作经费;符合条件的来闽执业台湾医师、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公开招聘一批”、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岗医生等生活补助;中青年领军人才赴外研修培养和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所需的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创新成果转化等学科发展能力提升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补助。
  第十二条 专项具体内容和补助标准按《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清单》(详见附表)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国家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年度工作任务等适时调整。
  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各地卫健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做好各类卫生科研人才培养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七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资金按国家实施期限相应调整。《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6〕36号)、《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6〕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福建”建设、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助、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等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某项目实施单位应拨付资金=上一年度各项政策性亏损因素(或指令性任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补助向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部分专科医院倾斜。某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基础年薪+管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二)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以及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等内容,采用项目法分配。
  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内容,省级不再重复补助。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内容,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推荐):
  (一)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卫健委,初步审核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报送省财政厅。
  (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1月底前向发放本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卫健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省级补助申报表、体现上年度工作量的医疗业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级医院批准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体现股权结构的医疗机构章程和合作协议等。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初审材料并进行复审(核),于2月底前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同步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年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卫健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由省财政厅报备财政部同意后,会同省卫健委在收到指标文件的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家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职业病防治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与更新维护、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支出。
  (二)援外医疗队选派、宣传和管理,援外队员津贴补贴,队员及其家属慰问,出国前培训,培训基地运行维护,医疗队药械及物资采购运输、安全保障、以及国外工作和生活必要的集体公用支出;中非对口医院合作机制建设。
  (三)对口支援、医疗质量控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所需的评价检查、帮扶指导、调研、培训会议、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支出。
  (四)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和社会资本办医持续运营补助用于医院日常运营相关支出;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据实支出。
  专项资金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任务、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年度工作任务等适时调整。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各地卫健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做好各类医疗卫生补助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七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资金按国家实施期限相应调整。《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5〕78号)、《福建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7〕22号)、《援外医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6〕10号)、《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闽卫财〔2014〕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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