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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医保发〔2023〕8号

2023.03.03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号)《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57号),深入推进DRG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制定《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

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号)《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57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省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事项

(一)评价主体及对象。全市二级及以上实施DRG付费的综合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评价指标及构成。共设置26项绩效评价指标。其中,围绕改革推进要求及政策导向,从组织建设、医疗服务、费用控制、管理质量、任务完成5个方面设置19项核心指标,共100分;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地方指标4项,共20分;针对当前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设置负面清单3项,共20分(单独扣除,纳入总分排名);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指标体系和指标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评价安排

(一)评价周期。绩效评价按年度组织实施,在年度清算前完成;数据时限范围为上一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二)分级评价。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分级评价,将同一级别医疗机构进行排名打分。一级具有住院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价方案及指标构成另行制定。

(三)评价办法。核心指标、地方指标中的定性指标由评价专家根据参改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现场评分;定量指标由市医保部门从DRG支付结算系统中提取确定,不能直接提取的,可通过组织专家查看台账、实地抽查和日常监督情况给予评分。负面清单指标根据评价专家病案抽检、日常稽核、基金监管及信访统计情况,给予相应扣分。

四、评价结果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中,与年终清算、医疗机构系数调整、周转金拨付等工作关联应用。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医保部门和参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积极参加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督、经办机构协作配合、共同参与,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规范化、精细化医疗服务管理水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绩效评价前,向社会公开负面清单,通过12393医保服务热线受理群众反映相关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评价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建立反馈和沟通机制,将评价结果即时反馈医疗机构,畅通被评价医疗机构对评价结果异议反映渠道。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解读绩效评价相关政策,促进参评医疗机构正确认识专项评价结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规范、高效的纵深发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