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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本级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申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经办管理规程-黔医保事务中心发〔2020〕7号

2020.05.06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4号)文件精神,方便群众办事,规范省本级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经办流程,特制定《贵州省省本级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申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经办管理规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贵州省省本级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申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原则为省本级二甲(含二甲)以上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专科医疗机构仅限开展相应专科病种的申办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且自愿为贵州省省本级参保人提供规定(慢性)疾病门诊业务服务。

2.定岗医生。定岗医生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备副高及以上资格,熟悉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卫生政策及相关法规,能严格把握贵州省省本级规定(慢性)疾病病种申办准入条件,未违反贵州省医保医师政策。

二、申请资料

申请“指定医疗机构”资格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1.《贵州省省本级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申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明确指定医疗机构等级的证明材料;

4.指定定岗医生花名册。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向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省医保中心核对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3.审核。省医保中心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上会。提交拟定《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种申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册》,由省医保中心办公会议审定。

5.培训。省医保中心对新增指定医疗机构经办工作人员进行规定(慢性)疾病门诊业务操作流程培训及指导,严格把关准入条件,确保基金安全。

6.联网。省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为新增指定医疗机构开通省本级规定(慢性)疾病门诊业务系统。

四、指定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指定医疗机构应遵守贵州省省本级规定(慢性)疾病病种相关政策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指定医疗机构资格:

1.办理省本级规定(慢性)疾病门诊业务过程中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2.其他省本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服务协议行为的。

五、本规程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贵州省省本级门诊规定(慢性)病种申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