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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黑卫职健函〔2024〕68号

2024.06.17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2024年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7月)。省卫生健康委针对“三项行动”相关工作的动员部署开展政策宣传和座谈会。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等,并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4年8月-2025年10月)。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相关技术支撑机构要按照具体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加强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市(地)的工作情况开展抽查和督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在实施阶段的中后期开展阶段性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提炼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11月形成工作进展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1月-12月)。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地)卫生健康委推进“三项行动”的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和疾控局要将“三项行动”作为2024年和2025年职业健康工作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共同推进“三项行动”落地见效。要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和疾控系统的协同联动,调动各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重点探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健康政策和技术服务机构能力提升政策,并结合实际统筹谋划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等工作,推进职业健康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加强监测评估。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季调度、年评估”的工作机制,确保“三项行动”顺利推进。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三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对各市(地)开展监测评估,并不定期对“三项行动”的推进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四)强化工作督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和疾控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按照“三项行动”的总体要求,落实落靠责任分工,组织专家对相关工作开展督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台、移动终端等媒体平台,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等途径,强化宣传动员,引导企业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强化典型经验做法、企业帮扶成效等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企业、机构的带头引领作用,形成指导一家、培训一批、带动一面的帮扶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2.《黑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3.《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

(2024-2025年)工作方案

为加快健全完善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工作和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诊断救治、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市(地)疾控中心基本达到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建设标准,按照《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调查评估情况的通报》《关于2022年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能力及技术服务质量监测评估情况的通报》的要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设备配置达标率分别提升到95%、85%,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承担8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

(二)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不报、迟报、瞒报、谎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95%,质控覆盖率每两年达到100%,质控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不报、迟报、瞒报、谎报)、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尘肺病患者集中乡镇(社区)康复服务覆盖率≥90%,尘肺病患者建档率≥95%。

(五)省职业病研究院、省疾控中心、各市(地)疾控中心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结合“帮扶行动”深入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调查等工作,不断增强帮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

二、工作范围

全省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尘肺病康复站、省粉尘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省电离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以及外省市来我省开展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技术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自查自纠,瞄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短板弱项。

1.对标对表找差距,深入开展自查。对照《实施意见》中对于各类技术支撑机构的建设推荐标准,结合“蓝盾护航”——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要求,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机构在本年度6月底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省职业病研究院和各级疾控中心要对照《实施意见》附件中《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开展自查;省粉尘(电离)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要对照《实施意见》附件中《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开展自查;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对照《实施意见》附件中《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表》《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表》开展自查;各尘肺病康复站要对照《黑龙江省尘肺病康复站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关于“九个一”建设规范要求和《黑龙江省尘肺病康复站评估技术规范细则》开展自查。自查的重点是本机构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场所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支撑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各市(地)疾控中心要对照《实施意见》,针对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人才队伍、场所建设、仪器设备等方面开展自查。

2.聚焦问题补短板,认真落实整改。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聚焦各类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技术支撑能力差距,建立能力建设“底档”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技术能力自查问题清单,并按照“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于7月底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二)核查比对,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对照《实施意见》中“市、县两级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是指同级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或其他法定机构,承担行政辖区内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撑任务”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直接确认具备能力。2024-2025年,各市(地)疾控中心要每年组织开展噪声检测与评价能力验证、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职业卫生采样人员能力考核工作。同时,将不具备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县(市、区)疾控中心纳入督促整改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并实现职业病防治能力达标。

(三)加大力度,强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全过程监管。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综合运用检测能力比对、“蓝盾护航”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方式,压实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技术服务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入纠正治理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对跨地域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都要落实属地监管和监督职责,织密织牢过程贯通、区域联动的监管网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落实整改,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

1.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卫职健函〔2023〕89号)要求,做实做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文件现场核查、全链条综合监管、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和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培训、质量控制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五方面工作。

2.开展职业病诊疗康复对口帮扶工作。省职业病研究院和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负责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帮扶工作,指导受援医疗机构组织架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病信息报送、质控问题整改等工作。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质控中心和省级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可根据当年(上年)质控结果,选取当地相关工作开展较好的2-3家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作为支援医院,对口帮扶本地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尘肺病康复站建设任务的市级卫生健康委要协同省级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选取辖区内1-2家具有职业病诊疗康复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支援医院,对口帮扶本地尘肺病康复站,负责尘肺病康复医护人员的日常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帮扶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3.强化质控工作与监督执法双向联动。以“蓝盾护航”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为抓手,依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质量控制评估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能力。在质量控制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机构建立质控工作整改台账,紧盯不合格项目整改进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并联合疾控部门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按照《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黑卫职业健康规发〔2019〕15号)和《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黑卫职业健康规发〔2021〕11号)要求,对于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机构,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联合疾控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服务能力的机构名单或不具备服务能力的项目,并报省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省卫生健康委每年不定期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班,扩充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专业医师力量。省职业病研究院和省疾控中心作为省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专业骨干人才培训大纲》《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培训大纲》要求,高标准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严格学员绩效考核,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践操作能力培训,深入代表性企业现场教学,不断提升培训实效。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积极组织职业(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强化辖区疾控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2.规范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管理。进一步强化职业(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技术评审考核评估或资格考试等各项要求,持续提升其依法规范执业水平。

3.加大职业健康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承担职业病防治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验检测等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等工作,不断扩充职业病防治人才专业骨干力量,推进我省职业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六)协作推广,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

1.推进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融合。省职业病研究院和其他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健康与临床多学科交叉融合,促使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融入业务相近的临床科室,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职业病防治全面化发展,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

2.发挥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作用。省粉尘(电离)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的各依托单位要切实承担并发挥好工程防护技术的指导职能,尽快提升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治理能力,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的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先进适宜技术评估和筛选,引导相关企业并转化应用,为相关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开展职业卫生专项课题研究,争取专项课题资金推进我省职业危害严重重点行业的防护设备技术改造。充分利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在我省建设的科研教学基地,持续深化职业安全健康全面战略合作,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科学研究、加强科技人才合作交流等工作。

3.强化机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功能。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每年应当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机构的优势,积极探索借鉴“管家服务”“结对帮扶”等服务模式,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健康服务,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管理。

附件2

黑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

(2024-2025年)工作方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开展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各市(地)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年底,各市(地)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2025年底,各市(地)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做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报尽报、质量明显提升。

二、工作范围

全省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1.建立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企业名单等数据为基础,组织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等技术支撑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初筛,建立辖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并于7月底前将“数据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2.加强部门联动。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委、市场监管、工会等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获取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名称、行业、所在地等基础信息,不断完善辖区“数据库”。

3.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和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协管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发现,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未申报、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其纳入“数据库”管理。

4.加大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职业健康监管信息收集。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加强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职业健康管理职能部门的联系,强化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及时提供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信息。

5.动态补充完善用人单位信息。除以上信息来源外,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增加申报扩面重点行业领域,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每半年要将补充确认后的“数据库”上报省级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二)做好指导,提升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质量。

1.强化告知动员。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通过发放告知单、发布公众号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宣传动员活动,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

2.做好专题培训。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围绕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等内容,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逐户督促指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根据确定的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员逐户督促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强化日常指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核对,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申报信息,不断提高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三)强化调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分析调研。

1.定期分析调度。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至少每季度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分析申报情况、了解工作进展,每季度末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指导解决申报扩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强化抽查考核。省卫生健康委每年至少开展1次申报扩面行动工作情况抽查,从“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中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用人单位是否完成申报、申报的行业类别、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市(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的考核依据。

3.依法监督检查。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对申报及时、信息真实准确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并积极探索推行职业卫生“白名单”“黑名单”等管理制度,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宣讲和帮扶指导,加大监督频次和查处力度,推动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法定义务。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2024-2025年)工作方案

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职业健康防护能力和水平,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2024年和2025年,每年每个市(地)平均每个县(市、区)帮扶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到2025年底,被帮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范围

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中小微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对象,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数据库。

重点帮扶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畜牧等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于6月底前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

(二)组建团队,充分发挥和利用专家的技术优势。

省级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指导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所)与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组建中小微企业的帮扶专家团队。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依托市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机构组建帮扶专家团队,并鼓励第三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积极参与,强化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的帮扶技术支持。依托帮扶团队积极开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的摸底调查,因企施策,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帮扶指导。

(三)辨识危害,以“五个一”为抓手明确帮扶内容。

1.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指导企业开展所有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推进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2.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可操作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开展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各市(地)卫生健康委要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并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积极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培训。通过专家授课、网络培训等方式,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以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并指导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围绕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内容,不断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5.开展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帮助制定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工作。

(四)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于7月底前制定帮扶工作措施,明确主管部门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