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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委属委管各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制定了《贵州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1号),结合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增加精神科医师数量,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拓展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领域,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2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增加至1200名,提升至3.3名/十万人口;到2025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增加至1500名,提升至4.0名/十万人口。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专科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让患者享有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到2025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基本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健全,精神卫生资源均衡配置,服务网络有效融合,部门、社会、家庭、个人协同到位,实现精神疾病防治能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能力、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明显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走在西南前列。

二、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完善精神疾病救治网络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增加精神专科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纳入“十四五”期间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地市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

1.省级。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动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项目建设,加强重大疫情心理危机干预救治能力建设。负责全省精神疾病临床诊疗质量控制、医疗标准制定、临床人才培养,推进全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同质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省级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专科能力建设,发挥龙头带动和引领作用。

2.市州级。原则上,各市(州)应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病房。负责辖区精神卫生管理、疑难重症诊疗、急性住院治疗、心理健康教育、精神疾病预防、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

3.县级。常驻人口超过20万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常驻人口2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负责辖区精神障碍早期发现、疑难急重转诊、应急处置、日常诊疗、医学康复、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

4.基层医疗机构。发挥精神卫生服务网底作用,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借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在有条件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二)大力鼓励中医类医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加强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执业医师,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应认定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并按照精神科执业医师类别进行管理,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

(三)打造精神医学重点专科。支持省级精神卫生中心积极创建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精神疾病、妇女儿童精神疾病、心身疾病等特色专科;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州)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建设省级精神病学重点专科。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差距,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

(四)大力支持社会办精神专科。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面向基层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补齐基层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

(五)推进精神专科医联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或参与建设专科联盟,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支援、远程医疗等形式,采取“组团式”帮扶方式,派遣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到基层开展帮扶,且帮扶发挥优质医疗资源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形成省、市、县、乡四级分级诊疗机制,提升基层诊疗能力,补齐县域精神卫生工作短板,强化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推动精神专科疾病诊疗规范落地。

(六)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精神专科医院、设立精神专科的综合性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服务,严格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等要求报送信息,参与或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随访管理、精神康复等工作。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要参与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三、加强精神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精神科医师培养与引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社会发展重点与急需人才培养范畴,支持省内医学高等院校扩大招生规模,开办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康复治疗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引导更多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报读精神卫生相关专业。加大精神科转岗医师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加注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将精神医学课程纳入订单定向农村医学人才培养内容。充分发挥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提升精神科医师临床技术能力与水平。

(二)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精神科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精神科医务人员培养与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精神科专业人才梯队。探索建立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的衔接机制;加强精神科专业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精神科专业职称同行(同专业)评审制度;根据精神科专业高级人才紧缺现状,在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中注重考察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工作实绩;进一步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

(三)加强心理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各级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加大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才培训,形成应对重大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心理救援专业队伍,强化应急演练、物资储备,提升精神专科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心理康复与心理疏导能力。

四、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一)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推进精神病专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和疑难病症诊治中心建设,改善精神专科软硬件条件,重点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诊疗能力。加强精神亚专科建设,根据患者看病就医需求,重点加强老年、孕产妇、青少年、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严重精神障碍、康复、进食障碍、睡眠、抑郁症、物质依赖、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特殊领域的亚专科建设与发展,提升精神专科整体医疗服务能力。

(二)逐步推进多学科联合治疗模式(MDT)。鼓励精神专科医院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吸纳康复、中医、药学等团队参与,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鼓励综合医院创新多学科诊疗模式,将精神专科纳入统筹管理,以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为突破口,探索开展冠心病“双心治疗”、糖尿病控制血糖与心理联合诊疗等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躯体疾病治疗的同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加强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精神、心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为躯体疾病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三)丰富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技术手段。推广精神疾病诊疗领域适宜医疗技术项目,并逐步向基层下沉。积极引进精神疾病领域先进治疗技术,丰富治疗手段,提升治疗水平,改善疾病预后。发挥中医药防治精神疾病的优势,推广中医药心理调摄特色技术方法。加快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便捷患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五、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

(一)完善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依托省精神病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充分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精神疾病质量控制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强化相关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疗质量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与规范,提高精神疾病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二)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强化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精神科医师临床诊疗行为。加强精神专科抗菌药物、临床诊疗技术应用等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安全、合理的诊疗服务。

六、调动精神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切实保障精神专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精神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精神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为精神科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缓解医务人员压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七、各部门职责

(一)卫健部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资源,加强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加大精神科转岗医师培训力度,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创建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规范精神专科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发展改革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支持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等项目建设,协助卫健部门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精神专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支持省内医学高等院校扩大招生规模,增设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康复治疗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

(四)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建立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的衔接机制。

(六)中医药管理部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支持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

(七)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将精神类、心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统筹考虑。按照服务产出、劳务投入等整合归并相关价格项目。完善按床日定价政策。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重点调整包括精神、心理治疗在内的技术劳务项目价格。做好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健康贵州建设和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衔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在2021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强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医学医疗质量管理及考核细则,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省级考核细则,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和考核办法,强化指导和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开展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精神疾病相关健康宣教,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