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保局,各县(市)区卫健委,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规定执行。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规范自主定价行为,根据项目成本、技术含量、风险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试用期内新增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所涉及的新增特殊医用材料,参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的试行价格,应通过“医保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或以正式文件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佐证材料。
四、切实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末第四个周二前报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医疗机构上报)(见附件)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患者意见等,市本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机构由当地医保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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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