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贯彻国家和我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临床需求实际,我局制定了我市(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范围
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
二、治理要求
(一)附件1所列相关项目价格为治理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项目等形式回潮。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区、县)医保部门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落地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结算。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二)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肇庆市“糖类抗原测定”等检验类项目价格表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