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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2〕1号

2022.01.12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二、试点范围

经前期摸底和沟通,太原、大同、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6个市为试点地区。其他非试点市也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工作。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试点市要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求,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加强老年护理床位建设。加大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和老年病专科医院建设力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到2022年底,试点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要达到50%;各市至少有护理院1所。

(二)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试点市要充分发挥老年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行业学会的作用,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为本市、本机构从事老年护理的护士,特别是护理院(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内老年护理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护理院(站)等基层医疗机构要支持机构内护理从业人员参加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行业学会组织的护理技能培训。到2022年年底,试点市实现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全覆盖;各级各类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从业护士老年护理规范化培训全覆盖;各级各类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从业的医疗护理员(老年护理)接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根据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三级医院要加强老年医学科专科护理能力建设,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承担全省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队伍建设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鼓励二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为老年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护理服务;护理院、康复医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有需求的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老年患者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可为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服务。

(四)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市卫生健康委要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全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院要加快推进服务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和完善,在服务系统中增加老年患者识别程序,优先为失能、高龄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服务,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巡诊、回访、出院预约、开设家庭病床等形式,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到2022年年底,试点市所有社会办老年护理服务医疗机构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以上医院老年医学科全部开展延续性护理服务;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医院的服务系统全部实现为高龄和失能患者优先提供服务

(五)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各试点市要推动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要求,按照“居家医疗服务参考项目”目录,结合辖区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增设“上门巡诊”等服务方式,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便捷、规范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探索提供延续性医疗护理服务,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居家老年患者。

(六)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各试点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市(晋城市)要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2年1月)。试点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医院名单,并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22年1月31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2月-11月)。试点市和试点医院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2月)。各试点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总结评估区域内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总结成绩、形成经验,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五、试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判辖区内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优势和短板,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结合实际制定推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的具体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创新试点,扎实推进工作。各试点市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机制政策。重点在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健全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形成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服务监测,注重质量安全。各试点市要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辖区医疗护理质量控制监测体系,定期予以指导评估。省、市护理质控中心要强化护理质控督查力度,切实落实对质控不达标医疗机构的整改复查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相关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防控、有效应对风险,依法、规范执业,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赵宏  田婷婷

联系电话:0351-3580086

邮  箱:sxswjwyzygjzh@163.com

 

政策解读:《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