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卫医〔2021〕34号
琼卫医〔202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21年11月23日博鳌乐城国际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公立医院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公立医院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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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发展,规范公立医院与先行区医疗机构特许经营合作行为,保障公民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支持建设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实施方案》(发改地区〔2019〕14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与先行区医疗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将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先行区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第四条 特许经营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公益性、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优先鼓励先行区医疗机构在医美、康养、抗衰等专科领域与公立医院开展特许经营,培育医疗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第二章 合作主体
第五条 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特许方拟与先行区医疗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民主、透明、合法、合规、合理,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落实相关请示报告制度。特许方应在保障本单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开展特许经营的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 被特许方为先行区医疗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及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在行业内信誉、诚信良好。
第八条 特许经营双方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尊重患者权利和保护患者隐私。
第九条 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所有,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条 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章 启动与终止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双方应参考本办法组织编制协议文本,并将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应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工作推进节点。如有必要,可以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作方的选择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需求特点,可通过招标、谈判、磋商等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基本达成一致后,向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先行区管理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
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提供财务及审计内容;
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
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
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
8.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医保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先行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先行区管理局在收到上述申报资料后进行程序性备案审查,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同意在先行区开展特许经营的,先行区管理局书面通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医保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双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
(二)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三)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
(四)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
(五)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
(六)被特许方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规行为,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
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方面,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表述。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及要求、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案、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
第二十二条 被特许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因素自主定价,价格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特许方医院等级、专业水平、功能定位等相匹配,报省级医保部门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仅限于在被特许方医疗机构执行,不得超范围或在特许方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向社会主动公示,履行知情告知和由患者自愿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的合作项目,应重新履行备案核准手续。
第五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并按上述规定程序取得备案核准。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的为先行区公立医院的,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确定合作双方人员绩效工资;被特许方的为先行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商定合作双方人员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特许方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高于特许方原有医疗机构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第二十八条 特许方所获特许经营收益,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被特许方的机构设置和审批依照现行法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医保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先行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