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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8.3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监狱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5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运行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29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电子邮箱:hrbybjdyc@126.com。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普通高等院校,各市属监狱:
    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84元、179.20元、76.80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辖九区,中央、省、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84元、153.60元、102.4元。市区负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同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3年11月底前拨付至市级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不变。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2023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
    二、加强参保管理
    (三)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待遇享受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自缴费之日90天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首年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做好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继续按政策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各区县(市)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工作。
    三、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六)继续提高“两病”门诊用药支付比例。2024年1月1日起,将“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70%。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知晓率和受益面,做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培训全覆盖,切实将城乡居民“两病”政策宣传培训到位。
    四、持续推进参保扩面
    (七)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压实各级推进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依托城市社区、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等基层力量,对城乡居民开展拉网式参保动员。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学生儿童、入住养老院老人、监狱服刑人员等群体参保工作,强化落实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的要求。定期排查2024年未参保的重点群体及往年参保人员,做到精准提醒。
    (八)优化参保缴费服务。组织在定点医药机构和社区、村屯、住宅小区宣传栏张贴带有参保缴费二维码的医保政策宣传海报,通过12393服务热线、医保服务站及时答复群众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推进基本医保参保缴费线上、线下“双线融合”服务,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的参保缴费服务。
    五、统筹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九)做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国家、省际联盟(省)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在我市落地,有序开展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加强集采落实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常态化监测集采药品耗材采购进度。协助做好医药价格指数编制和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六、强化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医药服务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推进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动态监测。 2023 年 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统筹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做好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各区县(市)要及时研究制定《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任务,确保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十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财政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教育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按各自职责,履职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医保、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要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精准标识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医保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协同合作,建立工作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优化参保流程,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教育部门要会同各级医保部门指导各学校组织开展学生参保工作,形成动员参保的长效机制,强化落实,推进学生在学籍地或户籍地参保。市司法局负责服刑人员参保缴费工作。
    (十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市)医保部门与相关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分类精准推送式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简化参保缴费流程,制定参保缴费服务指南,营造良好的参保征缴工作氛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