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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医保〔2021〕111号

2021.11.17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医保〔2021〕111号

各相关单位、各参保人: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0〕29号)规定,结合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原已建立的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网(以下简称家庭共济网)停止使用,统一切换到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以下简称省家庭共济账户)上运行;其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资金,同步平移到本人的省家庭共济账户内。

二、未建立省家庭共济账户的参保人,可根据自愿原则依照闽医保〔2020〕29号规定设立家庭共济账户,用于本人及其在福建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的健康综合保障。

三、参保人可从本人健康账户中除当年度预划入的资金,通过福建、厦门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划入本人省家庭共济账户内,每人每月可划入一次,具体划入的共济额度由参保人授权确定。

四、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以及家庭共济账户资金,其支付范围按闽医保〔2020〕29号文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