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1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经2022年8月1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
案由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 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情形 | 擅自执业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重 情形 | 被吊销、注销或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继续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外,存在一项从重情形的并处违法所得九倍以上十一倍以下的罚款;合并存在两项从重情形的并处违法所得十一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罚款;合并三项及以上从重情形的并处违法所得十三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2次以下 | ||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 ||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
擅自执业的内容为静脉输液、终止妊娠(引产)、接生 | ||
给患者造成伤害 | 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外,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使用假药、劣药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 | ||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 ||
擅自执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
擅自执业的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情形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重 情形 | 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
给患者造成伤害 | ||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
情节 严重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
说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案由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情形 | 投资设立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重情形 | 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投资设立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
给患者造成伤害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 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情形 |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重 情形 | 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
给患者造成伤害 | ||
对外出租医疗科室给非卫生技术人员 | ||
对外出租医疗科室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合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案由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 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情形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重 情形 | 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造成危害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一般 情形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情形 | 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
情节 严重 | 批量医疗信息泄露,泄露范围较广 | 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
案由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 节 | 裁量幅度 |
从轻情形 | 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一般 情形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情形 | 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患者造成伤害 | ||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
情节 严重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 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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