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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25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要求,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加强和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产出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1〕7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9〕8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1〕7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9〕8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名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内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优先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内容。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室)等机构。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分配原则】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省转下达我市的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照健康广州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按国家、省要求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分配方法】市卫生健康委参照省对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法,结合常住人口、卫生现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财力系数、综合医改考核情况、村卫生站服务人口数(乡村人口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文件、资金指标,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分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时,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状况和区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第七条 【资金拨付】在收到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后,市卫生健康委应在12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资金用途】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1〕79号)执行。

  第九条 【资金支付】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和国家、省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对项目工作进展、资金使用、总体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区级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绩效监控每季度一次,应覆盖所有获得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级绩效评价应覆盖所有区。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市根据上级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因素奖励或扣减的补助资金作对应的奖励或扣减,获得上级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不得抵扣当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可用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员绩效工资奖励等;被上级扣减的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对应的区补足补助标准。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区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工作,定期监测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进度,促进资金规范使用,完成资金使用序时进度。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加强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预〔2019〕8号)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外部监督】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处理罚则】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当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地区和机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