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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1号

2021.12.30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医保联〔2021〕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升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诊疗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密规范执行《诊疗目录》

  《诊疗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诊疗项目的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提升医保基金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密规范做好《诊疗目录》执行工作。《诊疗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加强《诊疗目录》精细化管理

  (一)对手术总说明中以百分比数值加收的项目支付类别按涉及主项目的支付类别支付,如儿童(0-6周岁)手术加收10%、显微镜下手术加收25%等。

  (二)探索对临床诊疗有需求、价格较高的新技术或基本医保有需求、没有收费价格的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中标注“市场调节价”的),通过专家测算论证、谈判等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确定支付标准。

  (三)为切实做好国家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库贯标执行工作,在印发《诊疗目录》的基础上,形成了细化的医疗服务项目入库数据,并不定期进行更新。数据库内容与《诊疗目录》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谨规范对照。

  三、切实做好政策衔接

  《诊疗目录》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吉医保联〔2019〕29号)不再执行。各地要做好目录实施的衔接工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更新维护,确保平稳有序落地。

  我省《诊疗目录》管理将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在《诊疗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1年)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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