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公布本市部分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2022.03.23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及本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表),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
二、属于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流程办理。
附表:本市新增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7)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四级目录 | 支付办法 | 备注 |
检测诊断试剂 | 新冠病毒检测 | 抗原检测 | 支付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