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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59号

2021.11.22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1〕5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工作,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费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单人单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25元,检测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次40元;混检价格统一降至每人次10元。将“新冠肺炎抗体检测”项目价格统一降至每项15元,不区分方法学,检测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次25元(见附件)。上述价格为全省最高指导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降至每人次40元,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

  三、属于“应检尽检”的,应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

  四、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五、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六、市场监管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收费行为监管,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价格监督检查重点事项和医保费用审核内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2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