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医药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抽取和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遴选、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共建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遴选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为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及其他受省医保局委托的事项,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名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士。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省医保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做好专家档案管理及使用记录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遴选制,由省医保局从医疗机构、高等院校、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遴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医疗保障事业,积极参加省医保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工作。
(三)熟悉掌握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取得本专业学科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遴选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省医保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二)省医保局可以公开发布征集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自荐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
(三)省医保局可以通过与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建共享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专家库专家视为拟入库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 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自荐或由单位推荐入库的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报《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省医保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人员中,结合医药集中采购工作需要,择优遴选出专家人选。省医保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省医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遴选专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增补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经遴选入库的专家,在库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省医保局对入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临床医学、医学检验、药学、医学工程、医学影像技术等。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完善医药集中采购政策、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为医药集中采购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三)参加相关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及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
(四)协助指导、督促医药机构执行医药集中采购政策。
(五)省医保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评价
第十二条 省医保局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在机关纪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抽选过程作好书面记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三条 市医保局开展医药集中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的,省医保局可以提供相应协助,相关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第十四条 需要组成评审专家组的,选用专家时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专家组由不少于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特长、工作单位等事项。
(三)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
(二)两年内与评审项目单位存在合作或聘用关系(含担任评审项目单位咨询或顾问等)。
(三)与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参与人存在利益关联的。
(四)存在其他有可能妨碍公平公正的情况。
省医保局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抽取专家参与评审项目等工作,需要事先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原则,由使用单位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能力等方面,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选取、使用和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对工作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以公正、公平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专家参与合议表决最终意见时,如属于少数意见,可以要求在合议记录中记载本人意见及理由,但不改变原表决结果。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承担的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
(二)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配合对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
(五)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如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与自身存在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私下接触评审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其馈赠、宴请。
(三)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四)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结论。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评审对象的涉密信息。
(六)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泄露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医保局应当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二)无故迟到或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度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未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四)未按照合理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医保局移出专家库:
(一)在一个年度内达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严重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而被除名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处以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的。
(七)因评审失职或者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应当回避,却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按规定情形移出专家库的专家,视情节轻重,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年龄、健康状况或者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省医保局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