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关于《关于开展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调整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公示

2021.11.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相关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拟于11月开始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调整论证工作。现将《关于开展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调整论证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反馈至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联系电话:0991-8801131邮箱:183999827@qq.com

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调整论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为保障新疆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和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调整论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升医疗保障能力,促进中医药和医疗机构制剂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情况适量选取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满足新疆参保群众对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调整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调整工作流程》要求开展工作。

(一)坚持以维护参保人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基金可负担的基础上,突出临床价值,补齐保障短板,提升保障效果,适当准入目录范围,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的临床用药需求,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健康权益。

(二)坚持保基本的定位。立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水平和临床用药需求,坚持基本医保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相匹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专家评审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调整工作流程》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社会等各方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医药和医疗机构制剂优势,根据各自的基本理论,统筹考虑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结构、数量和增幅。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医疗保险基本规律和管理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三、工作内容

调整药品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以医疗机构申请纳入为基础,以国家和自治区、兵团药监部门批准上市和生产的药品信息为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采用准入法管理,调整对象仅限按照自治区、兵团药监部门批准(含备案)生产使用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

四、组织形式

(一)由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准入药品的原则、程序,协调政策问题、准入药品品种;在自治区医保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药服务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   

(二)抽取专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抽取专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调整工作流程》要求,按照申请品种数量抽取遴选专家和咨询专家。  

(三)由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对目录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五、工作程序

   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评审、发布准入名单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1年10月-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工作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完成后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2.印发开展工作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实方案向各统筹地区发出开展调整准入工作通知,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接受医疗机构申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阶段(2021年11月)

   1.全疆遴选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专家及备选专家,分2轮次对所有申请品种(剂型)进行遴选论证。

   2.确定备选药品名单。根据遴选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备选药品名单。

   3.确定调整药品名单。将调整备选药品名单,进行咨询专家评审。经咨询专家评审后,确定调整药品名单。

   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整药品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测算。

   (三)准入名单发布阶段(2021年12月)

   1.草拟关于印发调整药品的通知。

   2.向领导小组提交药品调整准入情况、基金使用测算情况,由领导小组审定。

   3.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后,联合相关部门印发调整药品的通知。

   六、监督机制

(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监督小组安排专人全程参与调整工作。工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确保准入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三)强化专家监督。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专家监管。

 

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