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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渝卫发〔2020〕84 号

2021.04.13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市卫生健康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审定,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8〕2号)等3件。

二、其他公文

《关于印发的大中型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的通知》(渝卫财〔1999〕101号)等23件。以上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2.废止其他公文目录(23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