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64号
文 号:成医保办〔2021〕64号 生效时间: 2021年11月17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适应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医疗费用保障方式,全面实现门特即时结算,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现就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特待遇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特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7%的比例支付(门特病种有特殊支付政策的除外)。
二、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时掌握政策落实动态,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并妥善处理。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要做好经办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