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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9号

2022.1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及《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按中央规定的实施期限执行。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年度医疗保障工作重点任务以及相关规划,自治区合理确定适当补助资金的额度,具体任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障事业“十四五”规划及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基金监管及事务性工作、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提升宣传引导、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保机关运转方面的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非重点和试点工作的资本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常驻人口和定点医药机构情况、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需要倾斜支持的情况)、绩效因素(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国家及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评价情况)和财力因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

同时,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要求。

(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保局在收到中央下达财政转移支付的通知后,30日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自治区本级使用的,应按规定编入自治区医保局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分配方案不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自治区医保局应在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0天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自治区财政厅;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自治区医保局应在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0天前将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或审核自治区医保局报来的分配方案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分配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医保部门,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完毕。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医保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财政部在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将区域绩效目标分解细化,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下年1月中旬前将本统筹区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地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县(市、区)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绩效评价和复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县(市、区)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医保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必须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能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