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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进“浙里医保”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05.0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动“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改革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进“浙里医保”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7日(星期六)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

邮箱:fjy2181@163.com,电话:0571-81051029

传真: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进“浙里医保”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进“浙里医保”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浙江省委“扩中”“提低”行动方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动“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改革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在确保制度安全可持续运行基础上,聚焦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待遇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条件,但是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纳入民政临时救助的重病患者,其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至80%待遇。

追溯大病保险待遇后,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惠民保)可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起付标准以下合规费用纳入理赔范围。

二、完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待遇

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协议期内国谈药品、国家规定罕见病保障药品(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在保药品除外),参照门诊特殊病种享受医保住院待遇。

三、向山区26县医疗救助对象倾斜

优先考虑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需要,将其所在市惠民保赔付清单目录纳入全省惠民保赔付指导清单范围。

山区26县可结合地方实际,整合低收入农户等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完善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惠民保政策。

山区26县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不再单独设置。救助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实行低保按90%救助,低边按80%救助。

支持山区26县探索建立医保暖心无忧基金,多渠道筹资帮扶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困难,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