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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4〕1162号

2024.06.28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下载)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许可依据。2024年7月1日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技术评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21〕42号)同时废止。现行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许可相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二、关于申请材料提交。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以从省卫健委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三、关于内部职责分工。省卫健委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资质认可机关)负责资质认可的组织协调工作,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技术评审专业支撑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保障考核盲样、资质证书制作、评审材料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关于证书副本换发。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但资质证书副本中未载明已批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相关信息的机构,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向省卫健委提交《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至(七)项所列材料,申请资质证书副本换发。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