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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6号

2021.02.25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医保发〔2021〕6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部、大庆油田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20年)》]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就做好《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药品目录(2020年)》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按原规定执行。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自行增补西药和中成药品种,未纳入《药品目录(2020年)》且我省尚未调出的,暂按原规定执行(调出安排另行规定),《药品目录(2020年)》调出的药品不再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

      二、强化药品支付管理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二)两病用药支付标准按照分类施策原则,根据《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黑医保办发﹝2019﹞20号)执行。

    (三)我省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更新后另行发布。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

     (一)各地要督促、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根据医院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二)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2020年)》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药品目录(2020年)》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药品目录(2020年)》中带有“*”标识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

     (三)各地要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监测和调度,特别是对药品采购、供应、使用、支付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督查,并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继续按要求做好谈判药使用情况报送工作。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四)《药品目录(2020年)》数据库的编码、更新、维护由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要及时调整与更新,完善本地药品信息数据库,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映射对照工作。使用自建系统的地区要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如期享受待遇。

    (五)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同时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以下简称《第1号令》),按照规定履行好相关的审核监督、结算支付、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职责。我省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第1号令》相抵触的,以《第1号令》规定为准。

    (六)《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黑医保发﹝2019﹞66号)、《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9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地在组织落实《药品目录(2020年)》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分别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