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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艾叶等4个品种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公告

2022.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特殊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知》(新药监注〔2022〕11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艾叶等4个品种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我局发布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件1艾叶等4个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目录(11月)

2.新PF000720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艾叶配方颗粒

新PF000920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茯苓配方颗粒

新PF000820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姜黄配方颗粒

新PF001020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羌活(羌活)配方颗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