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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2022.11.28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后,共征集到30条意见,经梳理汇总为29条,采纳17条,部分采纳4条,不予采纳8条,未采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与上位法或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如:“在所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集团内自产药品的前提下,药品可直接从药品生产企业发往直调下游门店”的建议,与《药品管理法》、药品GSP相关规定不一致,未予采纳。二是建议内容在现行法规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已履行法定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药品是假、劣药品,免于除没收之外的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信息公开”的建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专门规定。三是建议内容为《若干措施》没有涉及的事项。如“对《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第九条条款中规定的‘如设置高架仓库,高架区域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8米’进行调整”的建议,属于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故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