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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专家门诊诊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22〕91号

2022.09.19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专家门诊与普通门诊诊查费的比价关系,体现名医师的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中医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保证普通门诊诊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96号),对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门诊设置

  在保证现有每位专家每周普通门诊次数不减少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每周可安排开展1~2次诊治疑难杂症为主的专家门诊。列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等输出医院的非常驻专家,其提供的专家门诊服务不受普通门诊服务次数的限制。专家门诊区域须与普通门诊分开,设立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每诊室配一名助理协助工作,每半天诊疗的患者数不超过10~15名(一档10名、二档12名、三档15名),每位患者平均诊疗时间不少于15~20分钟。

  二、收费管理规范

  (一)专家门诊诊查费分三档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最高限价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其中,一档:两院院士、国医大师和专技一级;二档:全国名中医、专技二级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三档:福建省名中医。厦门市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详见附件1。

  (二)具备专家门诊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出诊普通门诊按普通门诊诊查费收取。对在专家门诊就诊需要依据检查或化验等结果进行判定而又无法在本次就诊时段内出具检查或化验报告,同时本次就诊未给出诊断结论的,针对该次检查或化验等结果至下次专家门诊由同一专家进行复诊的,不再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

  (三)符合专家门诊条件的专家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医疗机构将出诊专家门诊的有关信息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和市医疗保障部门。厦门市专家门诊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专家门诊服务应按照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通过减少普通门诊服务量等方式变相强制或暗示患者接受服务,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含境外患者)提供的专家门诊诊查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定价,并保持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按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表后执行。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20〕291号)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境外患者(含港澳台)提供中医专家门诊诊查服务按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控制比例执行,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开展情况,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2022年9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厦门市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厦门市专家门诊信息报送表

  3.厦门市境外患者(含港澳台)中医专家门诊服务量统计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