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调整日照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日医保发〔2024〕7号
2024.05.09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 事业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其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调整内容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理顺,做好医保目录对照,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日照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