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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4 号

2024.0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 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 心等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广西 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桂医保发〔2022〕11 号, 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 )。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 200 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 甲类医疗服务项目 133 项, 乙 类医疗服务项目 67 项(见附件 1)。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内 712 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基金支 付类别,其中 496 项由乙类调整为甲类,125 项由丙类调整为甲 类,91 项由丙类调整为乙类(见附件 2)。

三、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内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 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医用材料的甲乙丙分类, 以及甲乙丙类医 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支付比例等按桂医保发〔2022〕11 号文 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 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医疗服务项目(增补部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