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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中心关于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9.26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备案工作,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推进“一制三化”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医保服务医(药)师(含多机构执业)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医保服务平台机构端录入功能

(一)医保服务医(药)师系统录入

新增录入:定点机构通过机构端医保服务平台“医保服务人员录入”模块录入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基本信息等32项内容,其中标注“*”项目为必填项,机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信息修改:医保服务人员信息修改,需填写修改原因并核对无误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信息删除:医保服务医(药)师由于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定点机构,需填写原因,对信息进行删除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二)医师多点执业系统录入

新增录入:由次执业定点机构在机构端医保服务平台“医师多机构执业录入”模块,通过医师身份证号码调取多点执业医师信息,录入医师次执业地点(本院名称)和起止时间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信息删除:如医师调离或退休,点击“删除”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对于“黑名单”管理的医(药)师系统自动提示,具体详见操作手册(附件)。

二、分中心确认

分中心每日在医保支付系统原有模块下,对当日机构上传信息进行接收确认(两级),系统于次日生成对应权限。系统上线初期,分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一步,待运行成熟后,系统将取消分中心人工确认操作,改为系统自动确认。

三、医(药)机构档案管理要求

(一)医保服务医(药)师备案材料归档

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信息经分中心系统确认后,由机构端打印生成“医保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经医保科长签字并加盖医保科章后建档留存,确保“一医一档”。具体留存材料要求如下:

信息录入:医保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执业医(药)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

信息修改:医保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针对修改项目所做说明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信息删除:加盖医院医保科章的情况说明。

(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归档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经分中心系统确认后,由次执业机构端打印生成“医师多执业地点管理信息表”,经医保科长签字并加盖医保科章后建档留存,确保“一医一档”。具体留存材料要求如下:

医师多机构执业录入:医师多执业地点管理信息表、卫健等医师注册主管行政部门对该医师多机构执业审批复印件;

医师多机构执业删除:加盖医院医保科章的情况说明。

定点医药机构对留存材料按照医保医(药)师备案、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分类后,按照生成打印单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应妥善留存管理,以备分中心核查。

四、医师备案核查

分中心可通过登录医保支付系统“医师管理”模块,按照医院名称、时间、医(药)师姓名等索引条件查询经分中心确认通过的主、次执业地备案信息。分中心应采取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系统核实、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医保服务医师库、医师多点执业库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医(药)师工作站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虚假备案、冒用医师工作站等违规情形对照医疗服务协议、医师附加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系统上线后,分中心原有临柜备案功能依旧保留,严禁以任何理由不接收定点医药机构人工申报。

附:机构医保服务平台医(药)师备案操作手册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医(药)师备案系统操作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