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长春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长医保联〔2024〕11号
2024.11.05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7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吉林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3号)要求,规范治理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长春市第一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的项目有血栓弹力图试验(TEG)、糖化血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4个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