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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的通知

2021.04.13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安全,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2021年药品抽检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药品安全为宗旨,开展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充分发挥抽检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风险中的作用,全面掌握药品质量状况,主动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防控安全风险,为新冠疫情防控和我省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广泛覆盖。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在产的高风险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临床用量较大的品种、国家集中招采江西省中选品种、2020年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2年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抽检。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以及低价中标品种、重点企业及品种开展重点抽检。加强对县以下乡镇地区的抽样力度,抽样批次不少于全年药品抽检批次的50%,进一步提高药品抽检阳性率。

(三)坚持监检结合。抽样人员在开展抽样时,应当对储存条件和温湿度记录等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合抽样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四)坚持购样制度。坚持购样是常态,无偿供样是例外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检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购买样品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限和支付单位。

(五)鼓励探索研究。鼓励检验机构结合监管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风险,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2021年,全省安排药品抽检12000批(附件1),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

(一)省药检院:负责我省生产环节高风险品种(附件2)的抽样和检验;负责专项品种、跟踪品种的抽样和检验;负责南昌、抚州、宜春、吉安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经营企业的抽样和检验;负责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和三甲医院部分品种的抽样和检验(附件3、4)。根据监管需要,配合相关业务处、检查员中心开展监督抽检。

(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樟树市除外)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种的抽样和检验;负责辖区内(南昌、宜春、吉安市除外)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经营企业的抽样和检验;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和检验。

(三)樟树药监局:负责樟树市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经营企业的抽样和检验。                            

四、工作内容

(一)评价性抽检

评价性抽检,主要为了评估辖区内药品质量整体状况,要求全项目检验。生产环节抽取本省企业产品,经营使用环节抽取外省企业产品为主、本省企业产品为辅。

1.生产环节高风险品种抽检。由省药检院对生产环节大输液、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进行全品种、全剂型、全规格的覆盖抽检。本省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全年抽检不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覆盖一次。抽样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2.生产环节在产品种抽检。除高风险品种、专项抽检品种和已列入2021年国家药品抽检计划(附件5)的品种外,由各设区市、樟树药监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上半年、下半年各覆盖一次,每个在产品种至少抽取1批。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附件6),要加大抽检力度,必要时增加抽检批次。抽样工作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

3.指定品种抽检。根据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需要,省局遴选了24个品种实行全省分散抽、指定机构检(附件7)。全省分散抽的样品,按要求邮寄至指定机构检验。24个指定品种,每个品种由各设区市、樟树药监局抽样5批,同企业、同品种不得超过2批,生产经营使用原则上按照2:2:1抽样,生产环节没有该品种的,在经营使用环节补齐。为统筹指定品种抽检工作,指定品种抽样工作由各地药品检验机构组织实施,抽检数据录入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指定品种)模块。抽样工作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监督性抽检

监督性抽检,主要是为了针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发现问题隐患。

1.专项抽检。开展含黄芩药材的制剂,阿胶、龟甲胶、鹿角胶以及含胶制剂,药用复合膜、袋中阻隔性能和溶剂残留量,β-内酰胺类口服固体制剂水分和有关物质4个专项(附件8)。抽样优先抽取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由省药检院自抽自检。抽样工作要按月均衡推进,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质量分析报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2.日常监督抽检。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监督抽检向基层倾斜,由各设区市、樟树药监局自抽自检,县以下乡镇地区抽检比例不少于本地抽检批次的50%。经营使用环节抽样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重点医院(附件6、9、10),以外省企业产品为主,兼顾本省企业产品。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批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对相关防控药品在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检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经营企业(附件11),以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集中招采江西省中选品种(附件12)、2020年江西省药 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为主(附件13)。三甲医院部分品种由省药检院指定抽样,其它品种由各设区市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样。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儿童用药、孕妇用药、多组分生化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集中采购江西省中选品种、2020年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用贵细药材投料品种和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为主。乡镇医院及个体诊所,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的、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以及低价中标品种为主。抽样工作每月均衡推进,于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3.医疗机构制剂抽检。由省药检院对本省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全覆盖抽检。在产在用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取1批。抽样工作每月均衡推进,于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4.跟踪抽检。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国家药监局飞检结果通报的、国抽探索性研究风险提示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品种,开展跟踪抽检(附件14)。省药检院、各设区市、樟树药监局,每个跟踪抽检品种在经营使用环节各抽取1批。抽样工作于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计划。省药监局制定了2021年药品抽检计划,于2021年1月底印发。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计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药品抽检实施方案,明确抽样重点、抽样覆盖面、完成时限、任务分工,要求均衡推进,于2021年3月底前报省药监局科技处备案。

(二)业务培训。省药监局将组织省级、市级抽样检验及核查处置人员开展抽检业务培训。各设区市、樟树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单位年度抽检业务培训计划,组织辖区内市级、县级抽样检验及核查处置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计划要切实可行,突出重点,于2021年3月底前报省药监局科技处备案。

(三)抽样检验。各地要组织本地相关单位按时、按要求做好抽样、送样、收样、检验等工作,全面完成年度抽检任务。抽样检验工作应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抽检原则及程序》(附件15)、《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执行。从2021年起,江西省药品抽样检验数据录入江西省“两品一械”抽查检验系统,网址:http://117.40.83.45:8098/jx/,凭用户名、密码登入。原系统暂停使用。

1.购样。坚持购样是常态,无偿供样是例外的原则,推荐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非现场结算的方式进行购样,具体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购样办法(制度)进行规定,作为附件写入本地药品抽检实施方案。被抽样单位主动申请无偿供样的,需双方签字盖章,并在药品抽样凭证空白处备注“被抽样单位无偿供样”。支付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样品和票据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结算购样费用,对已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标注为无偿提供的样品,支付单位不再支付购样费用。

2.抽样。抽样人员在开展抽样时,应当对储存条件和温湿度记录等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合抽样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在抽检系统中填写问题移交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核查,并在抽检系统中填写处置情况。中药饮片抽样时,应抽取完整独立包装样品。抽样中如需要拆整分装抽样,应拍摄一段小视频作为证据保存,保存周期至少4个月。抽样凭证要规范填写,字迹工整,信息准确,不得涂改。如确实需要涂改,必须双方签字盖章。药品抽样为2倍检验量,按1:0.5:0.5分成三个包装独立封样,封样时不得破坏样品最小销售独立包装(附件16)。

3.送样。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完成药品抽样后,应及时送检。在样品保存和送检期间,应严格按照样品说明书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和运输。

4.收样。检验机构收样人员应认真核对样品信息及样品保存条件,做到纸质抽样凭证上的信息与系统录入的电子抽样信息一致。

5.保存。检验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要求保存待检样品,并进行留痕记录。

6.检验。检验机构要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

(四)探索性研究。针对抽检品种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排查风险隐患,分析问题原因,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或质量控制水平提出监管建议。探索性研究工作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

(五)问题上报。对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药品质量风险或安全隐患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如热原、细菌内毒素、无菌等项目不符合规定),承检机构应立即报告省药监局科技处。对探索性研究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需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发现问题、原因分析、监管建议等报告省药监局科技处,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由省药监局科技处转监管业务处和省药检院;对发现抽检品种在质量标准、工艺处方、说明书标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药检院。省药检院应及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并将研判意见和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省药监局科技处。

(六)工作总结。2021年12月10日前,各地完成年度药品抽检工作总结(总结至少包括四方面内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打算),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药监局科技处。

(七)分析报告。2021年12月10日前,各检验机构提交本年度药品抽检质量分析报告(含探索性研究内容),质量分析报告包括总体分析报告、指定品种抽检分析报告。12月底,省局将组织开展质量分析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地市检验能力和下年度抽检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药监局科技处。

六、核查处置分工

药品抽检核查处置继续按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抽检核查处置工作暂行规程》执行。    

(一)省药监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药品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结果发布等。督办检验报告书传递与不合格药品核查工作,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二)各药品监管业务处:负责不合格检验报告的送达(附件17)、核查处置、整改召回和不合格药品处置案件公示。其中,药品生产处负责我省(樟树市辖区除外)药品生产环节(中药饮片、纯中药制剂除外)的核查处置;药品经营处负责我省(樟树市辖区除外)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等的核查处置;中药监管处负责我省(樟树市辖区除外)中药饮片、纯中药制剂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录入抽检系统。

(三)各检验机构(含省药检院):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做好检验报告书、抽样凭证等相关材料的传递工作(附件18)。对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要附上样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图片(尽量彩色打印),用于产品确认。按要求受理企业提出的复验申请,填报药品抽检数据;及时报告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

(四)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药品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完成本地年度药品抽样任务,督促抽样、检验单位按时、按要求推进工作任务;负责本地药品经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等除外)、使用环节的核查处置,及时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单位。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录入抽检系统。

(五)樟树药品监管局:负责樟树市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核查处置,及时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录入抽检系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药品抽检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细化任务,确保抽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指定牵头科(处)室和具体联系人负责辖区内药品抽检、不合格药品的核查处置等工作的协调督办、数据上报。药品抽检工作联络表(附件19),请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送省药监局科技处。

(二)均衡抽检,有序推进。要按照抽检计划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要按月均衡推进抽检任务,保证抽检的频次和数量;要兼顾各种剂型、各个品类,中药饮片抽检批次不得超过规定批次。

(三)依法抽检,提高质量。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执行药品抽检购样制度,做到程序到位、合法合规。要坚持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相结合,尽可能抽取可能存在问题的样品,但不得拆开最小包装挑选抽样。对发现抽检程序不到位的,省药监局将加强督办。

(四)加强管理,强化考核。各地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购样、样品保存、样品管理等工作制度。省药监局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抽样工作规范和检验机构质量评价,将任务完成率、抽样规范率、问题发现率、数据报送率作为考评指标,纳入省药监局对各地抽检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各地市抽检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五)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承检机构要严格规范药品抽样、检验程序,强化对抽检不合格药品和涉药企业(单位)的核查确认和查处,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检验数据,不得修改检验结果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信息,不得利用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有偿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购样程序,严格经费使用,不得挪用抽检经费。省药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检经费专项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科技处联系人:王新华;电话:0791-86178210

省药检院抽样科联系人:胡寿荣;电话:0791-88158632

省药检院业务科联系人:杨毅生;电话:0791-88158676

 

附件:1.2021年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2.江西省辖区内高风险品种汇总表

3.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清单

4.省药检院使用环节重点抽检品种

5.2021年国家药品抽检品种

6.本省药品生产环节重点抽检企业

7.指定品种抽检

8.专项抽检品种

9.外省重点抽检企业及品种

10.本省医疗机构重点抽检

11.全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企业名单

12.国家集中采购江西省中选的112种药品

13.江西省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14.跟踪抽检品种

15.药品抽检原则及程序

16.样品编号规则

17.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

18.检验报告书传递程序

19.药品抽检联系表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