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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保保障基金中心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结算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中心文〔2021〕66号

2021.08.3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闽医保中心文〔2021〕6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及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平潭医保中心,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函〔2021〕16号)要求,在国家和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新政策实施前,为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结算编码管理及国家医保业务编码应用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编码应用工作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编码根据标准区分为国家医保编码(国家标准)和国家医保编码(地方标准),结合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政策和我省医保经办工作实际,分步、分类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编码应用。

  (一)先期直接应用国家医保编码为我省医保结算编码,阶段性实行“一品种一码”管理,自2021年9月1日起启用;在国家医保编码的基础上,预留4位扩展码用于增加生产企业标识,扩展码规范及维护规程将根据我省新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政策另行制定,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优先应用国家医保编码(国家标准)作为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结算编码(具体见附件1),医保属性执行我省现有政策。

  (三)国家医保编码(国家标准)未涵盖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过渡性使用国家医保编码(地方标准)作为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结算编码(具体见附件2),医保属性执行我省现有政策,相关编码应根据地方标准所属省(市)信息对应传送。

  二、逐步停用福建省早期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

  我省早期发布的20位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具体见附件3),与本次发布的结算编码按“双码并行”的形式过渡使用,2021年10月11日起早期发布的20位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全部予以停用。

  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及更新,指导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编码切换工作,并及时采集报送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在配方颗粒编码方面的结算需求,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医保中心反映。

  联系人:刘顺辉  联系电话:0591-87623959

  罗晓光  联系电话:0591-87562351

  附件:1.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编码(国家标准)信息表

     2.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编码(地方标准)信息表

     3.拟停用的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信息表(附件文本较大,详见电子版本)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