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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3〕16号

2023.03.28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2023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和全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就2023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推动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增强主动监测意识,提升风险预警能力,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分局要实现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督检查常态化、痕迹化管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新获批企业及产品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注册率达到100%。

二、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等法规文件。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3月-4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督促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1)。自查报告报辖区监管部门。

(二)检查阶段:5月-8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人检查工作;各检查分局负责辖区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实现痕迹管理(见附件4),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处置。

(三)监督抽查:9月-10月

省局负责对各市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要对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2023年11月25日前形成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至少有但不限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基本情况、采取主要措施和经验、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处置情况)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科学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基层监管机构、监测机构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见附件2),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二)强化风险管控。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要对企业自查报告中风险信号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可采取发布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做好指导培训。各级监测机构在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现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联 系 人:医疗器械监管处     解福诚 0351-8383548

          省药物警戒中心     张  宏 0351-8362190

电子邮箱:sxsylqxc@126.com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自查报告

      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法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获批产品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监测系统维护产品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收集不良事件报告总数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一、自查依据

1、《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二、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说明:1、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情况;2、监测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3、上年度不良事件发生及风险控制情况;4、已获批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完成情况;5对“监测系统”使用和信息维护情况;6、本企业上市产品近三年不良事件报告数量统计、评价、处置情况;7、近三年企业主动上报不良事件数量;8、对本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及计划

 

五、整改结果

 

 

 

 

                                                               年    月   日

六、企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1

机构和人员

 

1.监测能力和职责规定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办法》第三条)

 

 

查看注册人、备案人的组织机构图和文件。

1.组织构架中应当有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指定部门和涉及到不良事件监测的其他相关部门(如销售、维护等);

2.相关文件是否指定部门,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职责和权限。

 

1.1.1 符  合□

需整改□

 

1.1.2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1

机构和人员

2.监测部门及人员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评估风险情况,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责任,根据分析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二)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三)主动收集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监测机构如实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四)对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息;(五)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按要求撰写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六)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办法》第十四条)

查看不良事件监测指定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

1.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人员应当具有所生产产品相关的知识和实际监测的工作能力;

2.从事不良事件监测的人员应当经过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1.2.1 符  合□

需整改□

 

1.2.2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1

机构和人员

3.不良事件收集和上报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直接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与评价,并上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以及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办法》第二十条)

1.查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文件:是否包括了不良事件的识别、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上报、评价流程、记录格式等内容;

2.查看产品说明书或网站是否公布了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

3.查看具体收集和上报途径的有效性,如电话、网站和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等。

1.3.1 符  合□

需整改□

 

1.3.2 符  合□

需整改□

 

1.3.3 符  合□

需整改□

2

文件管理

监测记录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办法》第二十二条)

1.查看注册人、备案人是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原始记录,监测记录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2.1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3

设计开发

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注册人、备案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注册人、备案人留存备查。(《办法》第三十九条)

1.查看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含: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查看注册人、备案人每个产品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与其产品注册或备案相关文件核对,是否按照法规要求时限形成报告并上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查看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在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留存。

3.1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1.不良事件报告规定要求: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办法》第十八条)

1.查看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4.1 符  合□

需整改□

 

2.监测信息系统使用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办法》第十九条)

 

1.查看注册人、备案人是否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并能够登录,是否录入了全部产品信息,是否及时对产品注册信息进行更新,是否通过该系统按照要求报告和评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查看报告的原始记录;

3.如果国家局或者地方监管部门发布同类产品不良事件情况的,企业应当对自己产品进行核查,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并做好记录。

4.2.1 符  合□

需整改□

 

4.2.2 符  合□

需整改□

 

4.2.3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3.开展安全性研究及风险管控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收集和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对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按照风险管控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1.查看审批原始文件是否有附条件批准情形。如有,查看风险管控相关文件。

4.3.1 符  合□

需整改□

4.不良事件报告时限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

1.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报告和评价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登录监测系统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是否建立了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处理程序,对死亡及严重伤害事件的报告和评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核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查看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数量,如果报告数量跟注册人、备案人上报数量存在差距,需由注册人、备案人作出解释。

4.4.1 符  合□

需整改□

 

4.4.2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5.境外不良事件报告规定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代理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办法》第二十七条)

1.查看报告的原始记录

4.5.1 符  合□

需整改□

 

6.不良事件调查、分析和评价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办法》第二十九条)

1.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死亡、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报告是否符合时限要求;

2.是否在必要时根据后续调查情况提交了补充报告;

3.如果各级监测机构对企业的个例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是否重新开展了调查和评价工作。

4.6.1 符  合□

需整改□

 

4.6.2 符  合□

需整改□

 

4.6.3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7.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办法》第三十一条)

 

1.检查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建立了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处理程序,相关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曾经发生过群体事件,查看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群体不良事件处理的相关资料,包括:12小时内电话或者传真报告的证明、在线填报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24小时内填报的群体事件涉及的所有个案报告等。

4.7.1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8.群体不良事件调查及采取控制措施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发布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办法》第三十二条)

1.查看注册人、备案人调查处理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检查注册人、备案人对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的控制措施,重点关注是否及时发布风险信息,是否按时限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

如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企业是否按法规要求开展了召回。

4.8.1 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9.重点监测规定要求: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办法》第四十五条)

1.如涉及重点监测相关品种,检查注册人、备案人是否按照重点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

4.9.1 符  合□

需整改□

 

10.创新医疗器械规定要求:

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品监测计划,主动收集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国家监测机构发现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法》第四十七条)

查看注册资料相关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续关注和研究的要求、企业产品监测计划,核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定的产品监测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前提出的相关持续研究要求。

1.是否主动收集产品主要用户的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

2.是否对主动收集的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3.是否按时限提交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

4.10.1符  合□

需整改□

 

4.10.2符  合□

需整改□

 

4.10.3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11.风险控制措施及报告规定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二)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

(三)实施产品召回;

(四)发布风险信息;

(五)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六)修改说明书、标签、操作手册等;

(七)改进生产工艺、设计、产品技术要求等;

(八)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九)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或者备案;

(十)其他需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办法》四十八条)

1.查看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制定了存在不合理风险医疗器械的处置程序,是否满足法规要求;如出现过上述情形,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查看具体产品风险控制的档案资料,核对企业是否根据产品风险情况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得当;

2.查看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1.1符  合□

需整改□

 

4.11.2符  合□

需整改□

 

序号

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4

不良事件

监测分析和改进

12.境外不良事件及控制措施报告规定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办法》第五十三条)

 

1.查看相关记录。(如有此情况)

4.12.1符  合□

需整改□

 

13.恢复生产、销售规定要求:

需要恢复生产、销售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通过后,作出恢复生产、销售的决定。

注册人、备案人提出恢复生产、销售申请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确认。(《办法》第六十八条)

1.查看相关记录。(如有此情况)

4.13.1符  合□

需整改□

 

 

 

附件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数据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

管理

综合

情况

 

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

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

总计

自查家次

    

自查覆盖率(%)

    

检查家次

    

检查覆盖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检查日期

 

检查类型

□日常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

产品类别

□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Ⅱ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项目情况

序号

项目编号

需整改项目描述

   
   
   
   
   

检查组

成员签字

组  员

 

组  长

 

观察员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结果

 

 

                                                           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