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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18号

2023.09.26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涵盖京津冀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

本次接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为即将协议期满的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每年组织签订协议。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中选药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中选价格。

三、接续方式

本次接续采取带量联动方式,即联动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价格水平,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四、工作流程及规则

(一)组织企业申报信息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企业在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申报药品基本信息、价格信息及产能等相关信息,按流程公示、质疑后,组织相关企业对质疑内容进行澄清。

(二)制定报价上限

依据同一药品在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包括已开标公示的拟中选价格)水平及全国各省现行价格,形成各申报药品报价上限。

带量联动药品制定报价上限,即有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及各省现行最低价;无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同组产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平均水平及各省现行最低价。

以上价格形成后将按流程开展公示、质疑、澄清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企业报价

带量联动药品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即入围形成供采购主体候选药品清单,可获得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80%约定采购量。此次集采对同组内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采取中位取价、梯度带量的方式,即与平均水平相比,每差距增加1倍,约定任务比例减少10%,最多减少50%。

原则上未成功报价或高于报价上限药品即流标,流标产品将限价纳入本市重点监控范围。

本阶段形成的候选药品清单,转天津市、河北省分别进行后续工作。

(四)采购主体遴选报量

采购主体根据临床救治需求,从候选药品中遴选本机构所需药品,并填报预采购量,汇总形成预采购总量。

(五)企业确认供应

药品企业查看相关药品遴选结果及预采购总量,确认是否供应。未确认的企业及药品视为退出本次采购,需组织采购主体再次遴选报量。

(六)确定拟中选结果

购销双方申报确认后,双方确认药品即为拟中选药品,原则上带量联动药品带量比例按照本通知报价环节确定的带量比例规则执行。

(七)公示拟中选结果和中选结果

通过招采子系统公示拟中选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招采子系统正式发布中选结果及约定任务量。

(八)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

各采购主体与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平台上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后续具体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官方平台。

附件:接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接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备注

1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剂

区分不同比例

2

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

 

3

烟酰胺注射剂

 

4

头孢唑肟注射剂

 

5

复方α-酮酸口服常释剂型

 

6

普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7

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剂

区分不同比例

8

天麻素注射剂

 

9

罂粟碱注射剂

 

10

复方甘草酸苷口服常释剂型

 

11

纳美芬注射剂

 

12

达肝素注射剂

 

13

间苯三酚注射剂

 

14

氨基己酸注射剂

 

15

美洛西林注射剂

 

16

葡萄糖酸钙注射剂

 

17

头孢替安注射剂

 

18

氯诺昔康注射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