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 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69号
2021.10.21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现将我省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具体措施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改革试点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鄂政发〔2017〕19号)要求,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参照执行。请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加强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工作指导。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参考模板详见附件。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优化备案表内容,并自行确定公共场所备案后现场核查期限以及具体核查办法。
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徐 晶(027—87305044);陈 忠(18062511701)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参考模板)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