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沪卫规〔2021〕10号
2021.04.2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沪卫计指导〔2016〕7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6年6月6日 |
2 | 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 | 沪卫计指导〔2016〕10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6年7月25日 |
3 | 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 沪卫计家庭〔2016〕6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6年8月31日 |
4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沪卫规〔2019〕1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3年4月30日 |
5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沪卫规〔2019〕2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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