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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和第二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1.10.14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和第二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HLJ-YPDL2021-1,以下简称《采购公告》)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相关政策要求,为全面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和第二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产品范围。

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及其相关文件精神产生的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硫辛酸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注射用兰索拉唑(注射用无菌粉末)与我省已执行的第一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暨原“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采中选品种重叠,本次暂缓执行国家药品集采中选结果。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

(三)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2日起正式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执行《采购文件》中相关规定;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第二个合同期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同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硫辛酸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注射用兰索拉唑(注射用无菌粉末)两个品种,待第一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采周期结束后开始执行第五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

第二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执行《采购公告》中相关规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专区管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前期医疗机构上报的预计采购数量,做好供应我省中选药械的采购数据分解和医保基金支出测算工作。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专区,做好中选药械挂网和三方购销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等工作。

(二)完善挂网规则。第五批国家集采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挂网规则和红线价格政策继续参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相关规定执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红线价格政策继续参照《四川等8省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药品和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医保预付。本次集采涉及的医保资金预付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执行。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医疗机构及时做好预付货款清算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其他要求。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网上采购中选药品,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履行购销合同。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其他职责分工、监测考核等事宜,均参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全国第五批药品集中采购(四川)中选结果表

附件2:“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