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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575号

2021.12.13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25号)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天津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天津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直报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服务中心要做好《天津清单(第二版)》药品在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中的标注和设置,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天津清单(第二版)》药品的重点监测和信息直报工作,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短缺药品管理,规范替代使用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合理设置《天津清单(第二版)》药品库存警戒线,参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替代药品,保障临床救治需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3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