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2〕43号
2022.07.31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医疗补助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范围
具有我省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原重点优抚对象)∶
(一)残疾退役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含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五)部分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保障政策
(请详细阅读文件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