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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2〕43号

2022.07.31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医疗补助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范围

具有我省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原重点优抚对象)∶

(一)残疾退役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含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五)部分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保障政策

(请详细阅读文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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